辉丰股份是徐翔概念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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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上海一中院对徐翔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翔通过其控制的某基金公司及某资产管理公司内外勾结,采用提前买入、长期持有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和行贿罪;被告人陆宇明、朱栋才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予以判决的同时,上海一中院还认为,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各被告人在具体操作阶段所起作用不同、实施步骤有差异,但均积极参与、实施相应环节,均起主要作用,故认定各被告人都属主犯。

因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够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徐翔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 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万元。 对陆宇明、朱栋才均判处相应的刑罚。 宣判后,徐翔等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控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涉及罪名数个,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 同时,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操纵证券市场罪”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条款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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