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企业什么关系?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从广义上来看,是指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公司法人。 狭义的商业银行通常指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可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的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有关信贷原则,规定利率,审批和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贷出的款项的使用”,由此确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定地位。
随着中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得以重塑。按照国务院1995年8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3条的规定,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营货币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经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都是法人,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名称出现并在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法律上说是企业,而且是特殊的商业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发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我国银企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银企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由纯行政关系向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转变;在分配关系上,由无偿占用转化为有偿使用;在管理关系上,从单方管理向自我约束方向转变。
银企经济关系的变革,对推动经济进步,繁荣和发展,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机制,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银企关系的主流是好的,形成了银企互惠互利双赢的局面。银行依靠企业的发展而繁荣,从企业获得利润,同时又要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货币资金和良好服务,企业在银行获得货币资金后要按期偿还本息。
银企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化,银企关系已不再是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形成战略联盟,在更广阔和更深层次上实现双赢。目前有些银行与企业集团,不仅在银行信贷上发展成为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有的还将资金来源与运用、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协作,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新型的银企关系。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经济关系逐步形成,人才的作用更加突出。银行和企业都是人力资本密集型部门,知识人才和高技能劳动者是企业宝贵的人力资源。随着银行与企业之间战略联盟的发展,对于重点客户,有的银行实行了客户经理制,与客户单位实行信息沟通、人才共享,从而密切了银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