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银行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讲,凡是经营金融商品(如各种货币、证券等)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直接(如公司和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或间接(如存、贷款业务等)以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为核心的金融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
在现代经济社会里,通常是指从事货币信用、代理融通和支付清算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中介组织。
在我国,金融机构有特定的含义,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下使用的一个习惯名词。
现在通常将这些机构称之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称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称为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称为保险公估公司,而不称为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
但在外汇管理法规中,为了和境外的叫法相一致,仍然将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称为银行,在文中根据语境需要,将银行业务简称为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文中仅指在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包括经营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在外汇管理的日常业务以及相关法规中统称为银行。
在外汇管理(如《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的业务中,除专门指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外,通常讲的“证券机构”仅指经营外汇股票业务的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商;将经营基金业务的机构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将经营外汇投资业务的机构称为投资公司,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机构称为信托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