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损失贷款?
所谓损失贷款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上已经损失,即已经不符合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规定条件,也就是从金融企业当期损益中扣除;二是“法律上损失”,就是经过了必要的追索仍然无法收回,或是法律上规定该债权不存在,比如被地震所震毁。因此,损失贷款可以理解为实际损失了的贷款。
比如某企业在三年前向金融企业借了一大笔贷款,一直未能归还,而且,根据该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企业所能掌握的其他信息,该笔贷款不能收回,或能收回的可能性非常小,根据会计原则中的真实性原则,该笔贷款就应该从金融企业的损益中扣除,该笔贷款成为实际损失。由于此时对债务人的追索还在进行,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这笔贷款还存在,处于“或有”的状态,即有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来。又如,甲乙两企业发生了债务纠纷,甲企业对乙企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甲企业胜诉。判决书生效后,乙企业拒不赔偿,甲企业在经过必要的追索程序无效后,要求金融企业就其对乙企业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乙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没钱还,其资产早已抵押给了该金融企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乙企业的资产冲抵甲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这时,根据会计上的实质性原则,该笔对乙企业的贷款,实际上就由金融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了甲企业的债权。对金融企业来说,就相当于实际损失了该笔贷款。从法律意义上看,该笔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金融企业对乙企业的贷款也应当归入损失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