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隔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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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行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将企业资产与个人或家庭财产混为一体。企业资金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开支,给企业资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应当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一是企业应依法规范设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章立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出资者、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关系。出资者(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真实、完整地进入公司帐簿,单独核算,独立核算盈亏,不得与出资者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混为一体。

二是依法做好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产权登记确认工作。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出资者应当及时办理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产权确认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呈报产权清晰的出资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和产权来源说明,由工商机关依法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出资者的股权。

二是企业应严格遵守货币出资规定,禁止以“垫付款”方式代替出资。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废除了公司“非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70%”的规定,将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比例提高到公司注册资本的80%,并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对非货币出资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为保证公司资本真实,禁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新《公司法》将原规定的第一节“设立”和第二节“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合二为一整合设为第二节、在第一节“设立”中增加了“出资”一节。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并价出资,其申报的出资额显著低于实际价值,应认定为虚假出资”(第二十九条)。由此可见,公司、出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设立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足额按期缴清(但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货币出资应当足额存入公司帐户,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禁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垫付款”是出资者代替公司支付本应由公司负担的费用,是以公司资产向出资者的“债务转移”,违反了出资者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将“垫付款”作出资入帐严重违反了上述新《公司法》的这一重要规定,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毒瘤”,是出资者和公司共同侵权行为形成的“违法资产”,其行为后果是将公司资产完全置于出资者控制之下,企业债务的清偿能力完全受控于出资者的行为,使交易相对人承担了更大的交易风险,极易诱发出资者随意转移、处置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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