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车贷还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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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在一家国企工作,每月到手工资8000元左右,妻子在行政单位,每月3000元左右。由于两人的工作都比较稳定,所以平日里花钱也比较大手大脚,又没有存款意识,工资发下来就花光了。最近几年,吴先生和朋友一起做生意赚了一点钱后,便大手大脚起来了,买车买房还爱上了旅游,花起钱来没有一点节制。吴先生最近想再买一套房,但是遭到了妻子的拒绝,妻子说:“你没看见最近房价在跌吗?现在买不合理。”吴先生不死心,就偷偷以妻子的名义借钱买了房子,本来以为自己瞒到天衣无缝,但最终还是被妻子发现了。吴先生怕妻子告状,就叫来朋友小李帮忙:“只要你不把我们的事说出去,我借你5000块钱。”当日下午,小李就收到了吴先生所转的5000元。为了报答吴先生的帮助,小李向吴先生提供了自己的配偶信息。由于小李与吴先生十分熟悉,吴先生便让小李用他配偶的信息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最近,银行的工作人员上门为小李配偶做贷前调查。这一情况被小李的配偶知道后,便把吴先生和小李告上了法庭。

配偶有贷款,本人再去贷款是否构成欺诈

吴先生以小李配偶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5000元,表面上虽然资金流向没有经过小李及其配偶的同意,但这5000元资金最后还是归吴先生使用,且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时存在一定的审查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吴先生和小李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名贷款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应认定这种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贷款诈骗。

银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核查义务

银行对于自己帐户内的每一笔进出帐都有审核义务,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单纯因与客户熟悉就放松了审核职责,给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财产证明并将其贷款获得以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仍然与贷款人存在利益关系,这反而会使银行与贷款人共同承担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

如果贷款人在贷款时与银行存在恶意串通,则贷款人申请贷款及获得利益的行为就丧失了合同依据。不管该笔贷款是否获得保证人保证、质押亦或是抵押,只要该笔贷款是因为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而发放,贷款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基于无效的贷款合同提供的保证、质押或者是抵押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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