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革为什么要裁员?
“股份制”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概括。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享有充分自主权的财产权利,并且责任有限的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股本可以自由转让,并可通过上市交易实现股份流通的法人实体。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可以设立成为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其拥有的经济资源最终体现为法人财产权,这种法人的独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资产都不能与股东的资产混同,否则就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说,实行股份制改造其实只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过程之一。
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产权关系明确、决策流程科学、约束机制健全的目标后,就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了。
然而,一些企业仅仅是为了获得股份制这个称号,就把自己改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注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这样的改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为股票上市的条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样才能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设隔开交易对方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制约,从而避免关联方交易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如果公司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那么上市也就毫无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