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多钱可以入?
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按《企业财务通则》中的规定执行,即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1、购入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缴纳税金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帐价值。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自行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不需经过建造程序便可直接安装使用的各种机械、安装的动力设备、自行建造的管道、线路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通常由“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竣工以后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我国现有会计制度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但由企业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等较大,按照专业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8、接受债转股和债务清偿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入帐。
9、非货币交 换、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企业其他情况下取得的固定资产:以破产或停业企业财产抵债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非货币行为,以固定资产换入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行政命令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均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价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