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金垫付谁追讨?
事故车辆参加保险后,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到位而拖延救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等三项限额内垫付,但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两项限额之和不能超过1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主张已将相关赔偿款项支付给交通事故责任人,并提供了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不能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且已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仍应承担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