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人会所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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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但是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私人开办会所有关的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2号)文件,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的许可权限,改为备案管理;

(二)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监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4〕98号)规定,个体诊所设立的审批权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项目包括: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床位规模、建筑布局。上述内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审批证明》;

(四)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据此,个人设立民营医院或者私人的会所是符合现行立法规定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从事医疗活动,但是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对个人举办前述机构放任自流。对于任何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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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公共(国有)资源属性,为少数特定对象服务,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营利性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场所。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将整合治理“一市四省”私人会所等不正之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等。

北京市禁止在北京西城区文华酒店、丰台区贵都大厦、东城区中国大饭店、东城区燕翅豪酒店、朝阳区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海淀区紫玉饭店6家星级饭店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相建设私人会所;禁止利用上述6家星级饭店内的空间和设施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私人会所。禁止兴建私人会所包括以下6类行为:

(一)利用上述6家星级饭店内的空间和设施整体或者部分改建成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的;

(二)利用上述6家星级饭店内的空间和设施作为居所、休闲休闲会所、餐酒吧、茶艺馆、按摩室、美容美发室等从事居住、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的;

(三)利用上述6家星级饭店内的空间和设施变相经营的;

(四)将公共产品变为为少数人服务的经营性产品,不向公众开放或者限制公众进入的;

(五)以仅对少数群体开放的会员制、只对会员开放的部分区域或者包间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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