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有企业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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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同业部从业人员,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银行是可以通过购买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的! 目前我国允许商业银行以投资的方式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调控商业银行的存款数额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商业银行有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停止经营部分业务,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直至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具有对商业银行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权限。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投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之间(主要为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等)的资金往来,二是对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于前者,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约束;后者则主要受《证券法》、《公司法》及新近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目前,对于银行对外投资的主要监督部门为各级银监会和各级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实施的是当地的人民银行分行或者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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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中,包括了银行,即银行是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有限公司的。同时又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对关联企业持股的限制,对于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对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企业股权的特别规定,即非金融企业不能持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受上述规定限制,即发起人为银行的不能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应当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属于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普遍规定,应当包括银行。公司法对关联企业持股的限制性规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是对非金融企业持股金融企业作出限制,以上两者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本案中银行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于法有据,工商局应当准予登记。对于银行投资非金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工商机关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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