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有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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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几个点,第一个是体育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是没有执法权的;第二个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第三个就是无论什么运动项目,从竞技体育层面看都是存在风险的,这个风险在竞技体育层面上是可以承受并需要付出的成本,这种风险在商业运作当中是需要通过保险形式来予以规避的;第四个是从我国现状来看,职业体育的发展并不成熟,很多项目处于无序状态。

先说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运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也就是说,省级(含)以上级别体校是有资格接收体制外运动员的,但是县级体校是不具备这个资格的。

再说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体育运动开展竞赛、训练、科研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团体和运动员给予奖励。 同时,《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做了相关规定,省级体育局对获得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市级体育局作为地方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没有资格进行任何形式的奖罚的,其所谓的“通报批评”并无法律支持。

再来说第三点,竞技运动中由于身体碰撞等因素,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的确存在,但这些风险都在参赛双方签订合同时载明并可以赔付。比如拳击运动在训练过程中就容易造成鼻青脸肿甚至骨折,冰球运动则可能存在冻伤的风险。

最后谈第四点,目前国内职业体育的发展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主导,这种模式下就会涉及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哪些单位或者个人有从事某项职业体育项目的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篮球为例,除了体制内职业球员及教练员外,还包括大量体制外的球员、教练员乃至俱乐部管理层,这些人员或多或少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篮球市场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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