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领养孩子?
公民收养子女,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有收养登记权限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收养社会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收养华侨归国人员子女或者香港同胞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人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涉外华侨、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在内地遗弃的子女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或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