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会修地铁吗?
1、东营人口确实太少,经济也不强(GDP刚刚迈过万亿门槛),又处于环渤海地区,所以没有进入国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但不代表将来不会修。毕竟在青岛附近,连平度莱阳这样的县级市都通了高铁(青银客专),而东营有广连接京城的东营机场,还是有可能通地铁的;另外从人口来看,东营是山东省唯一一个人口负增长的地级市,但全国大部分大城市都是人口负增长或者低增长,所以也不排除未来十年内会放开这个限制。
2、目前交通部门对地铁的定义是:在大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系统年客运量要达到2 亿人次以上才能建,中型城市要1.5亿人次以上。从这个角度看,像东营这样的地级市的轨道交通项目是不可能立项的。但从实际来看,一些中小城市的公共交通设施却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客流规模,如山东菏泽市,全市户籍人口只有870万,而去年全年乘客总量也就6.23亿乘次,平均下来每次乘车的人数还不到7人。某些地级市申请轨道交通建设是有水分的,如菏泽,申报建设轻轨的原因是,连接市区与飞机场的公交车需要40分钟,而市民的需求是半小时一趟。实际上,从市中心到飞机场大概十几公里路程,若走高速只要20多分钟。这种因公路不畅导致需求强烈的地方,其实是应该先改善公路交通的。 当然,有些城市虽然人口不少,经济发展水平也够,但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统一规划,城区面积过于分散,造成居民出行距离过长,这种情况也可以考虑修建地铁或轻轨来改善。比如天津由于滨海新区的发展拉动了整个津城经济的发展,而老城区又没有很好地跟滨海新区连成整体,导致市区和滨海之间铁路公交化程度很高(两区之间隔海相望),如果打通滨海的地铁向老城区延伸,就可以实现无缝连接。
日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的财政收入及gdp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其中,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100亿元提高到300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由1000亿元提高到3000亿元。虽然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根据2015年东营地区生产总值和2016年上半年东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两项指标的增长幅度,东营市完全达到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标准。
《通知》中提到,要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统筹协调,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及开发强度,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有效融合,引导优化人口和岗位的分布。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等规划统筹和信息共享,合理统筹竖向高程和横向位置建设,尽可能串起新老城区、城市核心区与外围组团以及重要对外交通枢纽,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各种交通方式的有机融合和高效衔接,方便乘客出行,发挥整体效益。
为了积极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拉动投资与消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竞争力,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拥堵缓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划涉及穿越长江等大江大河和海湾、涉及连片建设多条线路等建设难度和技术难度较大,规划方案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近期要开工建设第一条线路的,按照《意见》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对在建项目存在工期严重拖延或概算严重超支的城市,暂不受理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严格建设规划审批,新建线路要与在建项目做好衔接协调,对符合条件的续建、规划调整项目,一并纳入新一轮建设规划予以审定。
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根据城市客流需求、财力可能、建设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速度和时序,合理把握项目建设规模和强度,稳妥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超出目前建设规划批复范围的延伸工程、变更线路制式及新增线路,原则上要纳入新一轮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在建设规划调整中一并报批。对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等重大工程选线问题,由省级核准转为在建设规划中审批,建设规划不予核准的项目,不再进入国家批准的五年投资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控制新建超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大站快车线路。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方案,做好综合平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补短板工作,强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有效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风险管控,强化勘察设计,细化、优化重大风险、重要不良地质的应对措施。要合理运用各种技术措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水、防淹等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地铁建设项目申报要明确工程投融资方案。涉及多期建设规划的,在申报时要对线网工程投融资方案进行整体筹划,加强各期建设方案的统筹与衔接。要切实落实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来源及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落实情况纳入建设规划审批。政府配套资金要确保地方财政具备出资能力,防止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涉及土地出让的,要明确土地出让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可作为项目收益来源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供应和及时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