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后资产归谁?
企业宣告破产,是指企业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按照破产程序予以清理和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剩余资产的处理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主持按照破产程序清理。所谓破产程序,是指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规定,清算和处理企业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企业债务,并最终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过程,包括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两个阶段。
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企业破产主要有以下程序:(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律程序宣布破产。(2)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代表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代表、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的清算组织,由清算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由破产清算组织分别对各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4)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终结。
按照破产法以及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剩余的全部资产均为破产财产,包括企业从债权人获得的担保物和抵押物。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拍卖及其他变现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清算费用,以及为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支付后的破产财产,应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再支付所欠国家的税款和支付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资产分配完结后尚未偿付的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的税款、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不能再予以清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破产程序清理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对外债权,应在破产终结时作为企业的坏帐处理,在破产程序中不再追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经破产程序清理后无法收回的债权,不能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原企业投资者(包括法人股和发起人股等股东),而应作为坏帐处理,在破产程序中不再追索。当然,如果经破产程序清理还有剩余资产,按照破产法以及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只能作为企业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或职工奖励基金,用于职工补偿,不能作为投资,用于对外投资的部分应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