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进证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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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书是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颁发的,也就是原来的劳动局,颁发的证书叫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决定书》。 这种审批决定书中关于加班的内容有如下表述: “综合考虑你公司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安排、工作量、工作环境等因素,本决定将你公司下列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核定为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你公司部分岗位的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种)不具备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客观条件,且用人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并无不当,故对于你公司上述岗位职工的工资支付情况不宜认定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根据这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 在我们国家,确实存在一部分职工属于特殊岗位,需要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2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出勤要求,工作时间的弹性较大,单位不需要强制打卡考勤;

3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可能超过法定最长计时工作制,但由于在一年内能够整体安排且平均到每个月的工时并没有超过法定上限,所以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因此也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了;

4 如果单位安排的是非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而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又超过了法定最长计薪时长,那么超出的部分就需要按加班支付报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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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或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凭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凭购进自产农产品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金,准予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向其他(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置货物或是接受应税劳务,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专用值税款发票,而是自制普通发票,则购置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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