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应包含垫款吗?
《经济参考报》4月10日报道,涉农贷款增长迅速,目前已达到33.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8%。但农业信贷结构还存在一定误区,一些专项贷款有“名”而无“实”,国家明确规定的涉农贷款中,重大农田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村清洁能源消费贷款等十分少见。 有关专家指出,涉农贷款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农户贷款,二是农村中小企业贷款。 农户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贷款、综合消费贷款和融资性保险贷款等。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结售汇业务透支、贷款承诺、担保贷款以及进口贸易融资。
从农业银行公布的案例来看,其“农业金色版图”项目实行按区域“打包”授信,对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性的远期卖出“保险”服务。但有的省份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此类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贸易融资,应该归类到贸易贷中。
贷款用途是否必须用于农业领域是涉农贷款界定中最主要争论点。但有的贷款本来用途与农业无关却谎称用于农业领域以获得贷款,该怎样识别呢?据介绍,贷款用途不能通过资产抵押、银行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等方式逃避授信监管。 一些银行和专家也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加工企业,农业贷款应与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区别开来。农业开发生产过程分好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可能有资金需求,但现阶段资金主要集中于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及水电等方面。
而从整个产业链来看,加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大,如果按现在政策要求,必须把各种与农业无关的贷款从涉农
贷款中剔除,一些龙头企业将失去绝大部分贷款来源。专家还说,有些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之所以能以低息从工农中建等四大行“撬走”龙头企业的大额贷款,就是因为这些银行既熟悉当地土地和规划,又熟悉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知道如何在与四大行竞争中获得优势,而不是由于对农业支持而获得利益。 某市银监局负责人指出,涉农贷款不能笼统地归结为某项具体政策,应建立在数据真实性基础上,并体现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从对当地农业经济作用和贡献看,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贷款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和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也是针对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对于监管指标的问题,可以考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