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性侵多年?
1.“第一次是她不懂,后面都是他强迫的”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一个女孩第一次被强奸,她没有及时报警,那么之后多次被强奸,她都不再属于强奸罪的被害人(即受害人);而多次受到性骚扰、猥亵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或者侮辱妇女罪(猥亵罪)的被害人。
其次,受害者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报警,不排除存在性自主权丧失的可能,也就是有可能这个受害者是自愿的。
受害者在被性侵的时候已经成年,并且知道对方的生理反应,表示出厌恶的情绪并拒绝进一步行为,犯罪分子停止侵害,属于未遂。 最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在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才清楚自己犯行的,符合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警方说因为时间的关系没办法立案” 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况:
(一)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本案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警方说法错误。
3.“但案件至今没有进展 因为凶手没有归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问,从刑事犯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害人自2010年起直至2018年报案,期间无证据显示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或控告,则本案诉讼时效应于2018年起算。同时根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诉讼时效应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即便按照报案日期倒推,本案仍在公诉时效期内,警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