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改卫生间如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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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卫生间设置的相关条款。 摘录内容如下: 6.0.1 住宅的卫生设施应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卫生设施,必须每套住宅都有;另一类为选配卫生设施,可根据需要选择安装。 6.0.2 基本卫生设施包括: ①洗手盆(含洗衣机清洗水池);②便器(蹲厕或坐厕);③淋浴(含洗淋池)④废水排放管。 注:各类型房屋的基本卫生设施数量可为若干,但各类型间不宜混用。

6.0.3 选配卫生设施可包括: ②浴室;③洗衣房;④烘干室;⑤座便器;⑥浴盆;⑦水床;⑧按摩浴缸;⑨太阳能热水器;⑩电热毛巾架;⑪散热器;⑫空调器等。 可视同基本卫生设施的洁具,除应设置排水管道外,还应按设备自身要求及建筑专业相应规定进行设置。 条文说明: 目前有的住房只有厕所而没有浴室,有的虽有浴室但面积很小,在使用上很不方便。这种住房在设计上本来就应该有浴室,但由于受用地的限制和房屋户型的设计,使浴室被挤出建筑物的空间而被取消。这样对住户的使用是不方便的,应该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标准和说明,可以得出结论: 原卧室改成卫生间的做法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卧室改为卫生间后,其地面低于其他房间地面,并且没有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那么该卫生间就属于暗厕了。

对于暗厕,现行设计规范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5.4.9 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透气性。采用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卫生间应采取防冻措施。 5.4.10 独立设置的卫生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直接吊顶。

5.4.11 卫生间的防水层不得渗漏。 5.4.12 卫生间宜明设通风道。设有通风道的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列部位: 1 容易积聚灰尘、滋生病菌的场所;2 有腐蚀性物质的现场; 3 潮湿建筑物墙体、柱内;4 通风不良且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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