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包括哪几类?
目前,我国尚未对“科技成果”的概念作出权威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该规定采用法律授权的方式确定了科技成果的内涵。
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的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试验、开发等措施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创造出的新知识、新发现和新的试验数据或者其在应用技术领域的应用成果;并具体列举了10类可以归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将专利分为以下三种: 由此可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科技成果”应当是科研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技术领域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对社会具有实际价值的一类物质和技能的总称。其外延涵盖着以科技研究为基础产生的所有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对于企业来说,其自身通过自主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也能带来经济利益,也是企业重要的科技成果,而且往往属于商业秘密,难以对外公开,企业更应该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