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废除前科吗?
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科情况也是其量刑情节之一。美国刑诉和我国有很大区别,一般有罪答辩之后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有对量刑部分有异议时才会举行听证。所以,对于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前科和本次犯罪性质、危害性相比,量刑影响不会太大,只是作为综合考虑之一。
而经过审判程序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其前科将对其量刑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例如累犯制度规定有前科的被告人刑满释放或者假释释放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年)再次犯罪的,将会被认定为累犯,处以更重的刑罚。这种制度在美国各州和联邦刑法里都有规定,因此所谓的“销除前科”在美国是不存在的。当然,经过审判程序定罪判刑的被告人,刑满5年之后如果生活良好,符合撤销犯罪记录的条件,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犯罪记录,法院审查决定之后会向检察部门、执法部门发出命令,两部门在收到撤销命令之后必须撤销犯罪记录。撤销犯罪记录之后,被告人再求职和移民时不需要向任何人披露自己曾经被判刑的事实,可以“以一个从来没犯过罪之人的身份生活”。在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撤销犯罪记录条件较轻,一般在特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并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法院就会主动撤销犯罪记录,无需申请。对撤销犯罪记录的规定,各州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不做过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