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业有哪些?
我国是人类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对殡葬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的殡葬改革经历了凄惨悲痛的历史阶段,从封建主义思想时期的棺木厚葬、迷信风俗到资产阶级简葬革命时期的薄葬、革除丧礼到文明节约的现代殡葬。
我国的现代殡葬是建立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里,为反对封建主义的“厚葬”、“迷信”而掀起的一次革命运动,人们铲平坟墓,焚烧遗物,不让“死人为难活人”,打破了千百年来生者和死者之间的关系,剥夺了死者在墓中的安宁,把死者的遗骨扬入荒草凄凄的荒野。这是在特殊历史时期的一场革命,是无奈之举,但它是残酷的,是不留余地的。改革开放后,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思想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人们对死亡及其后续的处理有了新的认识。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然,人死之后将其骨灰存在陵园或撒向大海、森林、土地等,也能体现生命的价值。同时,中国加入WTO后,社会更加开放,人们对现代化殡葬管理、现代殡葬服务业的要求也将更高,我国的殡葬事业将面临一次更大的改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的多年时间里,我国的殡葬事业基本上是有领导的群众团体或者街道、派出所等组织指导的,是由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公益事业的。
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成分和观念的多元化,出现了私有殡殓服务机构。为了规范这些社会服务部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私自接待公民的殡仪服务机构。”1998年10月颁布的《全国殡葬工作方针、任务》第一次把殡仪服务业列入到了殡葬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中。1999年3月国家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殡葬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把发展殡仪服务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提出了“积极发展现代殡仪服务业”。2004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4]20号中再一次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展殡葬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坟墓、骨灰存放设施。在规范标准、实现多元化经营的同时,实行优质服务,规范遗体、骨灰运输和殡仪服务项目,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2006年,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指出“改革现行遗体火化政策,突破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项目融资等形式,参与建设经营殡仪馆、火葬场以及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同时,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分类指导意见的复函》(民办发[2017]6号)通知,“民政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中,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依据1999年12月25日民政部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同意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改为企业性质的报告》(民复字[1999]33号)文件,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举办的事业单位,履行的是政府职能,保障的应是政府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服务,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从2012年1月开始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开始逐步开始企业化改制,特别是推行员工聘用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了很大影响,工作效率急剧下降,由于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作报酬,社会评价下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增加。
2017年4月民政部(民发[2017]4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了1999年7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收费标准和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11号)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监察部门、国务院法制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物价局、监察支队和法制机构,为收费标准制定机关。制定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抚恤金标准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费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对全国性社团及其所属单位制定和实施收费项目具有审批权限。
中国殡葬协会(2017)3号《关于民政部决定废止、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复函》,同意民政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民政部2017年4月13日《民政部关于取消“孤儿证核发”等多项行政手续的公告》(民公告字[2017]第8号)中第八项“取消审批火化丧葬用品、生活丧葬用品的行政手续。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发放《丧葬批准书》《销售火化表》《骨灰寄存证》《告别回执》等用品,殡葬服务单位不得非法提供《丧礼执札》《丧礼通讯》《寿衣寿帽寿盒》《追悼会记录》《骨灰寄存证》等服务”。
根据以上文件,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作为民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经营性质的规定和对其作出的经营行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2018年1月9日民政部批准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企业改制的申请,2018年2月民政部殡葬服务中心改企工作已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