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经济奖励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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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予以税务核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仅仅对财政性资金和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以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而你们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固定资产》(财会〔2014〕3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置“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分摊情况。

企业收到科技创新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应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费用并确认为无形资产,月末没有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还要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余额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期计提折旧。 月末,确认相关税费等支出时,如果成本大于可抵扣的税额,则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它应交税费”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果可抵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低于成本,则需要做反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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